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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条例_内务条令条例流动红旗(2)

日期:2021-04-02 类别:热点图片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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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申报居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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