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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名姓氏特点_印度种姓制度关系

日期:2014-12-22 类别:各国风情 浏览: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具有绚丽的多样性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古印度人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印度也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教的发源地。印度有十个大民族和几十个小民族,其中印度斯坦族约占总人口的46%,泰卢固族9%,孟加拉族8%,马拉地族8%,其他还有泰米尔族、古吉拉特族、坎拿达族、马拉雅拉姆族、奥里雅族、旁遮普族等。居民中约有81%信奉印度教,其它宗教有伊斯兰教(13%)、基督教(2%)、锡克教(2%)等等。官方语言为英语和印地语。此外还有预定可为官方使用的语言:阿萨姆语、孟加拉语、多格拉语、古吉拉特语、卡纳达语、克什米尔语、孔卡尼语、迈蒂利语、马拉雅拉姆语、曼尼普尔语、马拉地语、尼泊尔语、奥利亚语、旁遮普语、梵语、桑塔利语、信德语、泰米尔语、泰卢固语、乌尔都语等。其他使用人口超过500万但非官方语言的还有:阿瓦德语、比尔语、博杰普尔语、班得里语、恰蒂斯加尔语、贡德语、哈里亚纳语、印度斯坦语、卡瑙吉语、果达古语、库特奇语、摩揭陀语、马尔瓦尔语、图卢语等。
印度人名姓氏特点_印度种姓制度关系

在世界人名文化中,印度的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地位。公元1000多年前,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大陆。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Varna,意为“色”、“种”、“质”等)一词。最初只有两个瓦尔纳,即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即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黑色人种)。随着社会的分化,原来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雅利安人逐渐从普通雅利安人群体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的雅利安民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4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见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已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其中的还有部分人参与政事,从而形成祭司阶层,并占据着种姓中的最高等级;种姓中第二级是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层刹帝利。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的普通雅利安人称为吠舍,他们是种姓中的第三级。种姓中的最低等级是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少数贫困的雅利安人,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其中大多数是奴隶。

维护种姓制度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另外,在每个种姓内部都有人监督本种姓的人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的情况。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低级种姓则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各种种姓所从事的职业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各种姓原则上同级种姓内通婚,即实行内婚制。触犯种姓制度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沦为贱民。

印度独立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印度社会仍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种姓制度给每一个印度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事实上,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到人口的4%,却占有7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