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常住人口超千万为超大城市
日期:2016-03-30 类别:人口普查 浏览:
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与原有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特大城市将从140个减到16个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全国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有6个城市,城区人口达到500~1000万的有10个城市。
此前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指出,2010年城区人口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140个,按照旧的标准,都是特大城市。按照新标准,特大城市是指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按照2010年的数据就只有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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