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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信息_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2)

日期:2021-04-08 类别:热点图片 浏览: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信息_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2)

第十九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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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已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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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办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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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暂住证制度被居住证制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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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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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或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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