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外来流动人口的教育有保障
日期:2015-01-02 类别:青海 浏览:
该《办法》规定:凡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可到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升学)申请:
(1)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簿(户口簿须含适龄儿童少年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原户籍地无监护人或有监护人而已经失去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3)法定监护人在西宁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有效居(暂)住证;(4)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含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在西宁市经商、务工、柔性引智的法定监护人满一年以上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及纳税证明、劳动合同、聘任证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生均班额达到教育部规定义务教育均衡指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纳入学,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采取行政安排与自主联系相结合方式入学。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就学的外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申请到民办学校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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